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与依据的确定,不能一概而论,应依据客观公正原则对待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
2010年2 月19日15点20分,李配刚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河南省濮阳县渠村乡二中门口南20米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牛少芳驾驶的助力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相撞后又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逯海涛驾驶的冀BG6385号重型半挂车后轮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牛少芳受伤,李配刚当场死亡。3 月19日,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李配刚与牛少芳的交通事故中,李配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牛少芳无责任;在李配刚与逯海涛的交通事故中,李配刚与逯海涛负事故的同等责任。3 月24日,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估价结论书,认定李配刚驾驶的摩托车损失价值为1435元。冀BG6385挂车车主为被告王立敏,逯海涛系其雇佣司机。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就冀BG6385车承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配刚亲属李百同等人起诉王立敏及太平洋财险公司要求赔偿。
另查明:李配刚生前所居住的濮阳县庆祖镇西辛庄村为全省社会主义建设新村,是农村城镇化的试点,其村内基本上无耕地,居民全部收入依靠在村办企业上班。西辛庄村2007年、2008年和2009年连续三年的农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9886元、11240 元和13488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