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奸行为的发生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我们也总是时不时可以从新闻上看到说是哪里又出现了轮奸事件。而对于轮奸来说,其本身也分很多种情况,比如人们听得比较少的可能就是片面轮奸。那对于片面轮奸来说,法律上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有学者这样设例:甲在树林里对被害人丙正实施强奸行为之际,被经过此地、与丙素有仇怨的乙看见。乙便躲在树后,也心生歹念,打算等甲奸淫完毕之后再强奸丙。待甲奸淫完毕离开现场之后,便上前对丙实施了强奸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甲对在其行为之后实施的强奸行为毫不知情,因而只能属于强奸罪的基本犯,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这一点毫无疑问。存在疑问的是:对乙的行为是否应以轮奸论处。
为此,有学者认为,对于行为人乙,由于其在明知甲对丙实施了奸淫之后,为了报复丙,再次对丙实施了奸淫的行为,客观上已对受害人造成了轮奸的危害,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上在他人遇到强奸犯罪的伤害时,不仅不予以协助,反而更甚一步,再次对受害人实施轮奸,主观恶性极深,符合轮奸情节的主客观要件,应当追究其轮奸的责任,提升强奸罪的法定刑。况且,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被害人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连续被两个陌生的男人强奸,这种连续、轮流强奸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亚于事先有通谋的轮奸行为。
另外,正如上所述,轮奸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一种规范行为,是一种客观违法,而不是一种主观违法,轮奸的成立不需要以共同犯罪为前提,在这种情况下,承认片面轮奸就不会与共同犯罪理论相冲突。
另有学者则认为,“尽管乙在主观上确实具有与甲轮流强奸丙的故意,而且,事实上被害人受到的是两次强奸即所谓‘轮奸’的伤害效果,但由于乙并未分担或者加担甲实施的强奸实行行为,缺乏共同犯罪的成立在客观上要求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一要件,因而属于在同一时间或者近乎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同一对象实施的同一犯罪,在性质上属于同时犯,而非共同犯罪。为此,对上述事例中的乙也应以强奸罪的基本犯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无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让行为人对法益侵害结果承担责任均是因为自己的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存在心理或者物理的因果性。轮奸也不例外。让行为人对轮奸结果负责、承受轮奸的刑罚,也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与轮奸的结果之间具有物理或者心理的因果性。很显然,乙对于被害人遭受甲奸淫的结果不具有心理或物理的因果性,乙的行为仅与自己实施的奸淫结果具有因果性,因而,乙仅应承担单独强奸的责任,而不是轮奸的刑责。
值得研究的是,假定乙帮助甲奸淫丙女时并没有轮奸的意图,甲也没有轮奸的意图,乙待甲完成奸淫行为后,自己又单独奸淫了丙女,对于甲、乙能否认定为轮奸?由于乙的行为与丙女两次遭受奸淫的结果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故应承担轮奸的责任、适用轮奸的法定刑。而甲,若在乙奸淫丙女时没有提供心理或物理上的帮助,则与丙女遭受乙奸淫的结果不具有因果性,故甲不应承担轮奸的责任,适用强奸罪的基本法定刑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