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恋:从婚姻中的敲竹杠说起
大家在争论《婚姻法》修改草案,焦点是判决离婚更难好不好。有人崇尚约束,主张婚姻中有的一方;也有人崇尚,认为法律应该宽松对待人性的张扬。这两种观点,各有适用的场合,也有不适用的场合。那么,难道就不存在中间道,可以两全其美吗?我们先从敲竹杠入手。
婚姻中的敲竹杠
婚外情感什么是敲竹杠?两个农民约好长期合作:一个负责施肥,另一个负责收割。施肥在先,收割在后。但是,施肥者一旦作完贡献,就再也没有办法收回了。届时,主动权就掌握在收割者的手里。收割者会萌发的意图,不按约定的数额给予补偿,甚至干脆把先前的施肥者一脚踢开。这就是制度经济学广泛讨论的敲竹杠行为。
我们知道,男女的黄金时段是不同步的。女性的黄金时段来得早:美貌、肤色、身材、生育、哺乳,都集中在青年时期,到中年就已经大功告成。男性则相反:风度、事业、财富、经验,往往要到中年以后,才初露端倪。事业有成的中年丈夫,抛弃早年为家庭贡献良多的妻子,是常见的敲竹杠行为。美国一些统计表明,尽管离婚要分家产,但离婚后,男性往往还是过得更好,女性则往往更糟。
男女结婚,图的就是长期的合作和保障。婚姻契约是终生批发的期货合同。一个52岁的已婚者,是否应该为自己25岁时签定的婚姻契约负责呢?当然应该负责!所谓负责,就是指婚约的人应该承担较重的代价。
特别要向人士指出,每个人都应该努力做到重合同,守信用。这并不是封建守旧,也不影响大家展现人性。在期货市场上,你可以袖手旁观,不参与买卖这叫个性。但是,一旦作了承诺,到时间就要交货,你不能到那时才说人性的张扬,拂袖而去这叫不守信用。
当然,根据现行的法律,婚姻是可撤销的。但是,既然婚姻是一份长期契约,而且婚姻中常常出现敲竹杠现象,那么《婚姻法》在容许离婚的大前提下,对判决离婚增加一些障碍,向被敲竹杠者提供更多的照顾,让违约者承担更大的代价,从而补偿他们不守信用对对方所造成的损失,就都是合理的设计了。
各人对变法的对策
那么,对被敲竹杠者的照顾,或者对违约者的惩罚,多少才算恰如其分呢?永远不知道。在这方面,没有科学原理或国际标准可供推断。我国《婚姻法》最后的修改结果,将与各种力量的造势和立法者的个人偏好有关。
但是,那不要紧。不管《婚姻法》修改成多严厉还是多宽松,受影响最大的只是颁布法律时已经结婚的人。对于尚未结婚的人,他们会审时度势,调整策略,合理预期,自己。随着时间的推移,各人生活的甜酸苦辣,将逐渐回复本来应有的程度。离婚变得更难以后,离婚的人的确会减少,但结婚的人也会减少,而现在不结婚或推迟结婚的人,或许就是法律修订前容易离婚的人。
如果离婚更难了,那么自认为前途看涨的人,择偶就会更加谨慎,结婚的平均年龄就会推迟,选择不结婚的几率就会增加。相反,如果离婚将来更容易了,那么年轻女子择偶时,就会更加谨慎,可靠、有安全感、有责任心、事业已经定型等品质将更受欢迎;而浪漫、有才华、英俊、有气质等品质则会贬值。
宽容多元生活方式
现在中国出现的离婚率上升的现象,不是法律不够严密造成的,而是因为人口流动,经济起飞,生活状况和生活观念急速转变等因素造成的。平均每个人一生中的伴侣数目将要增加,那是难以的趋势。修订法律并不能改变这个现实。法律修订后,问题不会消除,而只会以别的形式出现。
为了方便,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社会上适婚男女长期保持1:4的比例,男少女多,那么一夫一妻有用吗?只能好象有用。婚外情将很普遍。如果加强检控和惩罚,那么男人们就索性不结婚。不管怎样,每个男人平均要应付四个女人的结果不会改变,改变的只是什么方式罢了。战后一些男丁锐减的国家,提供了类似的。
我们可以修改婚姻法,使婚姻契约变得更庄严和神圣。但这么做,人们就不轻易结婚了。于是,社会就应该一并宽容地接受其副作用,即婚姻的替代形式将会增多,包括同居、等等。这些两性关系的共同特点,就是当事人都是自愿的。只要是各方当事人都自愿、默许、或的关系,法律就不应贸然通过公诉的方式来干预,因为那些是没有人的违法。
要是可以自主挑选婚约范本就好了。婚姻法最好给签定婚姻契约的当事人留一些空间,让他们自己定制某些细则。我们跑到婚姻登记处,挑选满意的婚约范本,向范本的设计者交纳一笔专利费用,酬谢他巧妙周密的设计;再向交纳一笔管理费用,抵偿监督契约执行的成本。到时候,虽然签定了海枯石烂婚,但还是要提出离婚?那也是允许的,只是得倾家荡产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