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国开始严格关注性骚扰这个问题,实际上,性骚扰在中国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对此的关注表明中国人法律意识的增强,他们开始以法律的眼光去看待日常生活中发生的问题,并试图用法律的途径去解决。
性骚扰在中国目前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宪法》、《民法通则》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可以找到与性骚扰有关的一些规定。性骚扰诉讼的法律依据建立在人格权、名誉权这样的法律概念上,原告必须证明被告已经侵犯了他或她的人格权或名誉权,而这两个法律概念的界定是非常含糊而宽泛的。因此,许多受害者都选择保持沉默,担心这样的诉讼会使他们的名誉进一步受到损害。可见,缺乏明确、适当的法律保护给受害者采取法律行动造成了负面影响。因而在最近关于性骚扰的争论中,很多人认为最好就此进行新的立法。但是,也有一些学者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性骚扰的概念在法律中很难界定,而且,还有很多更重要的问题需要立法解决,比如针对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
笔者认为,对性骚扰案件的界定的确很难,但也正因为此,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而不是把所有事情都留给法庭决定。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是,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应该有相同或相似的判决。目前中国的性骚扰诉讼案件提交到不同的法庭,受到的待遇是不同的,这就使得公民难以获得公平对待的权利。一些法律分析家因此指出,性骚扰案件的胜诉,部分在于媒体的密切关注和由此带来的强大的舆论压力。实际上,公众舆论不应该影响到具体案件的审理,应该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来解决。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都在各自的立法中界定了性骚扰的概念。无疑,法律上还有许多方面需要改进和重新定义,但这并不能成为不立法的理由。
根据上述理由,笔者认为,中国应当就性骚扰制定一部具体的法律。我们应当建立一个支持系统,在法律规定中明确地禁止性骚扰,这就可以使受害者更容易意识到他们所遭受的是性骚扰,而性骚扰是法律不容许的。关于性骚扰的专门立法还有一个重要的象征意义:它表明社会在认真地对待性骚扰问题。
目前,已经有很多学者谈到如何把性骚扰整合到中国现有的哪些法律里。讨论最多的办法,是在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时候增加相关条款。全国妇联已经就这个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交了正式提案。值得讨论的是,把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否合适?严格意义上说,性骚扰的受害者并不仅限于女性,尽管女性受害者占了绝大多数,但男性也有可能受到性骚扰的侵害,为什么男性在受到性骚扰侵害时不能像女性一样得到保护?考虑到公平性,法律规定仅限于保护女性是不够的。在欧洲,性骚扰是强调公平的法律结构的一个自然组成部分,受害者的性别并非影响判决案件的因素。随着现代意义上的两性平等运动的不断发展,我们应当以更加开放的观点来探讨性骚扰问题。减少性骚扰案件的发生需要强化女性的权利和为女性创造一个现实中平等的社会,这意味着,个人所获得的尊重以及相应的对待不应当受性别因素的影响。笔者认为,中国把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有点欠妥。
在西方许多国家把性骚扰立法作为劳动法的一部分,因为性骚扰经常发生在工作环境中。比如《瑞典平等法》中除了在薪水和招聘员工方面有男女平等对待的条款,还对性骚扰问题作了许多规定。这种性骚扰立法模式的特点是增加了雇主的责任。《瑞典平等法》中除了禁止雇主对其员工进行性骚扰外,还规定雇主有责任调查员工提出的在工作地点发生的性骚扰案件,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性骚扰再次发生。如果雇主不按上述规定办事,根据《瑞典平等法》,他就要在一定标准下对事件带来的损失负责。实践证明,瑞典使雇主在性骚扰中负起责任的做法是很有效的,它使得性骚扰案件庭外解决更加容易,这也符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另外,这种模式还使得工会在解决性骚扰案件中发挥作用。虽然中国工会的权力和功能在传统上不及欧洲工会,但强化他们作为雇员代表的地位,也可以为性骚扰受害者提供支持。
综上所述,对性骚扰的立法,应当首先考虑在何种法律中作出规定,笔者的建议是使其包含在一个涉及性别平等的法律中,并使其成为劳动法的一部分。另一个问题是需要考虑何种程度的性骚扰能构成犯罪,因而应在刑法里增加关于性骚扰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