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性法制史特点
2020年01月28日
来源:妞妞文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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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古代性法制史特点
2、限制
结婚的规定较严格,对违犯者
处罚较重。主要限制包括:同姓不婚、近亲不婚、恶疾者不与婚、
奸夫
淫妇不相婚等。《唐律》载:“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三年”。《明律》载:“凡
同性为婚者,杖六十,离异。”凡与亲属为婚者,依其亲疏分别处以不同刑罚,轻则杖、徒,重至斩、绞。
3、
丈夫性特权与
妻子的性压抑以及统治阶级的一夫多妻与被统治阶级的一夫一妻。五帝时,帝王的妻分正副。黄帝、帝喾均有一正妻,三副妻。舜有三副妻。三代时帝王
妻子的名称及数量均有增加。周代已增至121妻,另外还有无数妾。诸侯也有一正妻、二世妇、六女卸及八妾。卿大夫各有一妻二妾。士有一妻一妾,士以下的庶人则为一夫一妻。士以上的男子可以多妻,而
女子却应从一而终。
非法性行为、性关系的种类及惩处:春秋后期,曾允许子、侄、弟娶伯叔、兄之妻妾(除生母外),也允许长辈下淫幼辈之妻妾。但也有人认为此举不妥。《秦律》与〈汉律〉都
禁止养子
奸养母。〈汉律〉视养子
奸养母为逆伦大罪,应射死。〈明律〉和〈清律〉都规定:强
奸处绞、和
奸杖八十;
奸十二岁以下
幼女同强
奸论。〈唐律〉规定:普通人相和
奸,徒一年半;奴与良人和
奸,徒二年半;和
奸亲属,自徒三年直至绞刑;强
奸徒二年,但奴强
奸良人或
奸父祖妾、伯
父母、姑、
姐妹、子孙妇、
兄弟之女者,皆处绞。宋与唐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