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的律动
2018年10月31日
来源:妞妞文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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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万物之灵,是自然的中心、主宰、
征服者、统治者、法律关系的唯一主体,人对自然有着绝对的
自由支配权利,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甚至从某个阶级、阶层的利益出发对待自然,人不可能也不应超越
自我,根本否认自然的价值、尊严和自然权利,否认和反对人与自然的协调与和谐共处,否定法律应当和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主要是将人类的中心地位和重大作用
无限、过分、不当夸大的产物。
万物皆有生命,有了万物生灵。有了生命,就有了生存与死亡,就有了金、木、水、火、土,相生相克的生物链,而生物链的完整无不是和谐与协调,生与死是自然界而亘古不变的规律。一棵小树;一根小草;因为它接受了雨水的湿润,阳光的普照,就能生长得挺拔而旺盛。如果生物链破坏了,那么它只能死亡或扭曲,这种律动就失去了协调与和谐美。一条石阶,一座小桥,或者是一座建筑物;刚开始的颜色与自然界是不协调的。然而,年长日久,因为它能与周边的环境共呼吸,同命运,能共同承受自然界中的风雨、雷电、阳光。它的颜色,它的风格与自然融为一体,竟很难分辨了,这也就是律动的结果。
其实,不仅在
生活生存过程中
情感体验(七情:喜、怒、忧、思、悲、恐、惊)是相同相通的,而生命的“大律”也几乎是完全一模一样的:所有的人类成员在其生存、
生活、生命、生灵实践过程中的几乎相同的、相通的、相近的而最终几乎一致的生命感觉和生命规律。生命的来源与生命的归宿是一致的“规律”着,生命存在过程中的
情感体验也几乎相同着,如何在利人利己之间平衡而实现自己心目中认识到“真、善、美”标准?在名、利、权、色或真理、正义、善恶、美丑百态之中“我”当以何为取而使自己心安理得。人类的
心理、精神、信仰有基本的规律性,那就是:万物有“自”,万物也就为了
满足这个“自”的
欲望(这
欲望包括物质的
欲望以及精神的
欲望)而
欲望把物质产品及精神产品供给占有、取得、交易得到或欺压别人而得到。人类精神、信仰、心灵、
心理等具有的趋
同性与规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