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鶯燕死刑及特別附加刑執行條 》全本完结版


三、為能切實對王鶯燕因性器官犯罪產生懲罰作用,可以允許執行人員在刺進王鶯燕的乳孔內的針頭中選擇一二,事先磨彎針尖,使之成鉤狀。

這樣,在刑罰結束後的拔針過程中不啻給王鶯燕在本特別附加刑之外又附加了一個很小的刑罰。

四、在執行的先後順序上,必須按照先右後左的順序對王鶯燕的左右乳房先後執行。

在對王鶯燕的右乳房完成相應的操作後,必須經觀察確保無恙後方可對其左乳房進行相同的操作。

絕對保證王鶯燕心臟的健康。

五、在刺針的間隔上,應保持每一分鐘只刺入一針。

這樣,既可以使王鶯燕有充分的體味時間,又保證了對效果的可觀測性。

同時,必須強調的是,因為本特別附加刑是第一次對王鶯燕身體器官的實質性傷害,所以必須更加充分地對王鶯燕作為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進行可靠的保障。

首先,王鶯燕在本特別附加刑中作為被執行人,確實要忍受極大的痛苦,特別是由於本刑罰的延續性決定了這種痛苦也是可延續並且逐漸增大的,所以,王鶯燕在本刑罰的執行過程甚至在宣佈刑罰之後即享有完全受保障的抗議權、哭叫權,甚至對法庭判決及對執行人員謾罵亦享有免責權。

並允許其在執行過程中扭動身軀、踢騰下肢,不作干擾執行論處。

在出現上述行為時,執行人員只可適度地以按壓、抱持等合理方式進行輕微壓制。

同時,在本特別附加刑的執行過程中絕對止對王鶯燕施加言語侮辱,避免造成其過度的精神壓力。

而應適當地對其進行安慰。

在執行過程中,如出現意料的大量血液或體液湧出,應給予藥物制止並可以適當減輕執行力度。

如出現難以控制的局面,甚至可以中止本特別附加刑的執行。

同時,因王鶯燕站立的地面上遍佈酒液及奶液,所有因王鶯燕掙扎造成的刑具污損及執行人員衣物污損,均不得追究王鶯燕的刑事責任。

十三、1999年10月20日下午15:30,在第八特別附加刑執行完畢後,進行執行過程中的第四次休息。

休息時間定為20分鐘。

休息的目的是為了讓王鶯燕在兩次高摧殘性的刑罰間隔中休息一下,獲得生理和心理上的必要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