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鶯燕死刑及特別附加刑執行條 》全本完结版

王鶯燕專案特別刑事法庭調字第501 號王鶯燕死刑及特別附加刑執行條例為保證對王鶯燕死刑及特別附加刑的順利執行,並保證在執行過程中王鶯燕所應有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條例,以資嚴格遵照執行。

第一部分 總則

一、對王鶯燕的死刑及特別附加刑的執行必須嚴格限定在1999年10月20日上午8 :00至10月20日夜24:00間逐一執行並最終完成。

鑒於死刑執行後王鶯燕不可能馬上斷氣,允許有10分鐘左右的完成延遲時間。

二、在死刑尤其是特別附加刑的執行過程中,必須保證王鶯燕處於絕對的意識清醒狀態,以收到刑罰的懲戒作用。

為此,應時刻注意王鶯燕的身體狀況,保證其法定的休息時間及進餐計劃,並隨時根據需要為其補充必需的食物及水分。

三、為了保證王鶯燕在特別附加刑及死刑的執行過程中,始終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在刑罰的準備階段即刑罰正式開始以前,執行人員必須給王鶯燕保留足夠的遺書書寫時間,並向其正式保證其遺書有可能出現在其家人面前。

在此基礎上,還應注意給其保留獨立的空間,誘使其在書寫遺書的同時「恰巧能」留下報警的物品如錄音帶等並「藏好」。

促使其性格中的報復心理支撐其堅強地度過整個刑罰執行階段。

四、在死刑尤其是特別附加刑的執行過程中,必須根據王鶯燕當時的精神狀態,以適當的言語對其進行必需的心理刺激,以促使其內在的心理抵抗反應,增強其對於刑罰的心理承受力。

五、在死刑尤其是特別附加刑的執行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規定的執行方法及時限,避免執行過程的無謂延長,保證王鶯燕的合法權益。

但如出現王鶯燕本身原因造成對執行過程的干擾等情況,可以由執行人員臨時決定增加相應的刑罰或延長某一特別附加刑的執行時間或加大強度。

但無論如何,不得延誤最終死刑的執行時間,並不得出現隨意加大刑罰強度及延長執行時間的情況。

六、在死刑尤其是特別附加刑的執行過程中,必須嚴格遵照規定的程序使用規定的刑具,不得隨意加減或變更。


第二部分 細則

一、1999年10月20日上午8 :00,向王鶯燕宣讀死刑及特別附加刑的核准執行通知,並責令其在核准執行通知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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