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鶯燕死刑及特別附加刑執行條 》全本完结版


三、自始至終使王鶯燕的身體與心理處於靈肉分離狀態,徹底避免其進入對性交的適應甚至享受的狀態。

採取的措施除間隔性地採用懸吊、拖拉及按壓方式進行刑罰外,主要應將言語羞辱貫穿於刑罰的全過程中。

在宣佈本刑罰開始執行時即應明確宣布為「強姦」而非羈押期內的「性生活方式改造」。

在採取較「舒適」的體位時則以往日的回憶來勾起王鶯燕對於生命的留戀進而加劇其對於罪行的懊悔程度,間接分散其對於死亡的直接恐懼。

並注意採用諸如舉起其一腿進行舞姿強姦、行進中強姦等盡可能彆扭的方式施加刑罰,使其產生嚴重的厭惡感,從根本上抵消其可能產生的快感

要求採用的體位不得少於20種,並必須包含懸吊等結合刑具的方式,在執行過程中應盡可能長時間並盡量地暴露出王鶯燕的外生殖器,以懲罰其淫蕩的本性

射精的時間不得提前,必須嚴格限制在90分鐘左右,並可以適當延長,但總體超過時間不得多於15分鐘,以保障王鶯燕的合法權利。

射精時應盡最大可能地深入,保證精液完全進入王鶯燕的子宮深處,加劇王鶯燕心理上的厭惡程度,最終收到「強姦」所應有的效果。

五、在第三特別附加刑執行完畢後,進行執行過程中的第一次休息。

休息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使王鶯燕的身體得到適當的恢復以利於以下刑罰的順利實施,同時,也是為了讓王鶯燕對以前的刑罰有一個品味的過程。

本次休息也有一個專門的目的,就是讓王鶯燕的身體盡可能多地吸收掉射入其體內的精液

為此,休息的方式採取使王鶯燕平躺在地面的方法進行,並注意在王鶯燕的屁股下墊入其脫下的衣服,抬高其陰道口。

休息的時間為30分鐘,總體時間可能因強姦時間的延長有所減短,但應予基本保證,無論何種原因均不得提前中止,以充分保障王鶯燕作為被執行人的合法權利。

同時也應注意不得進行順延,以保證法律的嚴肅性以及以下刑罰的順利、按步驟地進行。

六、1999年10月20日上午10:40,向王鶯燕宣佈開始執行第四特別附加刑,即滴蠟1 只。

要求使用的刑具為直徑為5 厘米的家用大紅蠟燭而非羈押期間拷問時採用的SM專用蠟燭,以加重燒灼過程中的疼痛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