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河奇冤錄 》全本完结版


只聽張義說道:「按照本朝規定,重大案件的公文檔案至少應保存十年,但清河縣這幾個案件的文書材料,在人犯處決之後,前任胡縣令即下令銷毀了。依我看來,也許是害怕留下什麼弊端和把柄,露出了馬腳吧!從這一點也可看出,這些案件的後面確有不可告人的陰謀。如今只剩下王玉姑的部分案卷,也是殘缺不全。這還是因為玉姑死後不幾日,他就陞遷離任,來不及處理完畢,才僥倖留下來的。」

張義見我有心插手這樁案件,自是高興,遂將那殘存的幾頁文書找出來,交付予我。

我將文件帶回後衙,仔細推敲,幸運的是,幾個主要公文都還完整。

第一份是王玉姑在公堂上畫了押的口供記錄:「犯婦王玉姑,現年十六歲,清河縣人氏。父母早亡,無依無靠,於十歲那年賣予龜甲胡同李保官之子李雲發為童養媳,十四歲成婚圓房。

因犯婦幼年缺少家庭教育,未習道德教養,不知禮義廉恥,生性刁蠻淫蕩。婚後仍惡習不改,常與街坊鄰舍、紈褲子弟、浪蕩公子、流氓娼妓等不良男女,聚眾嬉戲、淫亂性交。四里鄉親,既怒又恨。

婦夫雲發,好心規勸,望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如若惡性不除,勢必告官追究。犯婦冥頑,不但將夫之忠告置若罔聞,更是心生嫉恨,遂與眾姦夫相商,買來鼠藥,下在飯中,毒死夫君!本欲與姦夫逃往他鄉,然未及出門即被鄉約地保、左鄰右舍,捉拿歸案。

以上所供,句句為實,絕無虛誆。此據畫押王玉姑。」

第二份乃縣衙的判決書及向府衙呈送之報批文書:

「查王犯玉姑,系清河縣人氏,女,現年16歲。其母楊素嬋,早年就因謀殺親夫罪,轟動一時,依國法凌遲於市。

王犯身受其母習性影響,幼年缺乏良好教育,不識禮義廉恥,生性淫蕩無羈。十歲嫁於縣城龜甲胡同李保官小兒雲發為妻,卻淫心不改,自持有幾分顏色,常勾引四鄉紈褲子弟、流氓娼妓,聚眾嬉戲。

教唆鄰里浪蕩公子、淫女蕩婦,淫樂成性,做出種種傷風敗德之事。激起大眾公憤,四周民眾怒不可竭,千夫所指,萬人唾罵,均欲將其除之而後快。其夫也曾多次規勸該犯,改邪歸正,去惡從善,並曾告誡曰:如若惡習不除,定當告至官府,量刑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