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莺燕专案特别刑事法庭调字第501 号王莺燕死刑及特别附加刑执行条例为
保证对王莺燕死刑及特别附加刑的顺利执行,并保证在执行过程中王莺燕所应有
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条例,以资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部分 总则
一、对王莺燕的死刑及特别附加刑的执行必须严格限定在1999年10月20日上
午8 :00至10月20日夜24:00间逐一执行并最终完成。鉴于死刑执行后王莺燕不
可能马上断气,允许有10分钟左右的完成延迟时间。
二、在死刑尤其是特别附加刑的执行过程中,必须保证王莺燕处于绝对的意
识清醒状态,以收到刑罚的惩戒作用。为此,应时刻注意王莺燕的身体状况,保
证其法定的休息时间及进餐计划,并随时根据需要为其补充必需的食物及水分。
三、为了保证王莺燕在特别附加刑及死刑的执行过程中,始终保持良好的精
神状态,在刑罚的准备阶段即刑罚正式开始以前,执行人员必须给王莺燕保留足
够的遗书书写时间,并向其正式保证其遗书有可能出现在其家人面前。在此基础
上,还应注意给其保留独立的空间,诱使其在书写遗书的同时「恰巧能」留下报
警的物品如录音带等并「藏好」。促使其性格中的报复心理支撑其坚强地度过整
个刑罚执行阶段。
四、在死刑尤其是特别附加刑的执行过程中,必须根据王莺燕当时的精神状
态,以适当的言语对其进行必需的心理刺激,以促使其内在的心理抵抗反应,增
强其对于刑罚的心理承受力。
五、在死刑尤其是特别附加刑的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执行方法
及时限,避免执行过程的无谓延长,保证王莺燕的合法权益。但如出现王莺燕本
身原因造成对执行过程的干扰等情况,可以由执行人员临时决定增加相应的刑罚
或延长某一特别附加刑的执行时间或加大强度。但无论如何,不得延误最终死刑
的执行时间,并不得出现随意加大刑罚强度及延长执行时间的情况。
六、在死刑尤其是特别附加刑的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使用
规定的刑具,不得随意加减或变更。
第二部分 细则
一、1999年10月20日上午8 :00,向王莺燕宣读死刑及特别附加刑的核准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