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至终使王莺燕的身体与心理处于灵肉分离状态,彻底避免其进入对性交的适应
甚至享受的状态。采取的措施除间隔性地采用悬吊、拖拉及按压方式进行刑罚外,
主要应将言语羞辱贯穿于刑罚的全过程中。在宣布本刑罚开始执行时即应明确宣
布为「强奸」而非羁押期内的「性生活方式改造」。在采取较「舒适」的体位时
则以往日的回忆来勾起王莺燕对于生命的留恋进而加剧其对于罪行的懊悔程度,
间接分散其对于死亡的直接恐惧。并注意采用诸如举起其一腿进行舞姿强奸、行
进中强奸等尽可能别扭的方式施加刑罚,使其产生严重的厌恶感,从根本上抵消
其可能产生的快感。要求采用的体位不得少于20种,并必须包含悬吊等结合刑具
的方式,在执行过程中应尽可能长时间并尽量地暴露出王莺燕的外生殖器,以惩
罚其淫荡的本性。射精的时间不得提前,必须严格限制在90分钟左右,并可以适
当延长,但总体超过时间不得多于15分钟,以保障王莺燕的合法权利。射精时应
尽最大可能地深入,保证精液完全进入王莺燕的子宫深处,加剧王莺燕心理上的
厌恶程度,最终收到「强奸」所应有的效果。
五、在第三特别附加刑执行完毕后,进行执行过程中的第一次休息。休息的
目的主要是为了使王莺燕的身体得到适当的恢复以利于以下刑罚的顺利实施,同
时,也是为了让王莺燕对以前的刑罚有一个品味的过程。本次休息也有一个专门
的目的,就是让王莺燕的身体尽可能多地吸收掉射入其体内的精液。为此,休息
的方式采取使王莺燕平躺在地面的方法进行,并注意在王莺燕的屁股下垫入其脱
下的衣服,抬高其阴道口。休息的时间为30分钟,总体时间可能因强奸时间的延
长有所减短,但应予基本保证,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提前中止,以充分保障王莺
燕作为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应注意不得进行顺延,以保证法律的严肃性
以及以下刑罚的顺利、按步骤地进行。
六、1999年10月20日上午10:40,向王莺燕宣布开始执行第四特别附加刑,
即滴蜡1 只。要求使用的刑具为直径为5 厘米的家用大红蜡烛而非羁押期间拷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