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对王莺燕施加言语侮辱,避免造成其过度的精神压力。而应适当地对其进行
安慰。
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意料的大量血液或体液涌出,应给予药物制止并可以
适当减轻执行力度。如出现难以控制的局面,甚至可以中止本特别附加刑的执行。
同时,因王莺燕站立的地面上遍布酒液及奶液,所有因王莺燕挣扎造成的刑具污
损及执行人员衣物污损,均不得追究王莺燕的刑事责任。
十三、1999年10月20日下午15:30,在第八特别附加刑执行完毕后,进行执
行过程中的第四次休息。休息时间定为20分钟。休息的目的是为了让王莺燕在两
次高摧残性的刑罚间隔中休息一下,获得生理和心理上的必要休息。同时,也是
为了消除刚执行完毕的第八特别附加刑的遗留痕迹。休息的方式是适当放松吊钩,
使王莺燕能以脚掌着地,保持相对放松的姿势自由喘息,平复一下紧张的心态。
在此过程中,执行人员应作好以下工作:一、解开捆扎王莺燕乳房基部的白
色细尼龙绳,使血液涌入其乳房,王莺燕将会更加体会到剧烈的痛感;二、依照
从乳基到乳晕最后到乳头的顺序,拔出所有刺在王莺燕乳房上的针头。在拔出其
乳孔内的弯头针时,将会带出少部分的肌肉组织。此时王莺燕如有尖叫,执行人
员应以舌尖对其乳头进行安抚。三、给王莺燕乳房上所有的针孔敷云南白药,制
止无谓的体液流失。在以上步骤执行完毕后,如王莺燕还有哭叫等反应,执行人
员可以抱持其身体,以近乎恋人的方式对其进行安慰和劝解,直至其恢复平静为
止。
十四、1999年10月20日下午15:50,向王莺燕宣布开始执行第九特别附加刑,
即火烧乳头各5 分钟。要求使用的刑具为电炉丝打火机。具体的执行方式为:重
新收高吊钩,使王莺燕恢复仅能以脚尖着地的站姿。而后,执行人员站立于王莺
燕身体的左侧,伸左臂由背后环抱王莺燕的上身,使其不能大幅度摆动身体。右
手打开电炉丝打火机,将火口放置于王莺燕右乳乳头的下侧,使王莺燕的乳头处
于火蕊部分进行烧灼,5 分钟过后改为烧灼其左乳乳头。因本特别附加刑属于高
摧残性刑罚,造成的痛苦极大,可以预计王莺燕即使硬撑出不会坚持过半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