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摄影,先绶四次给他酬劳共一万元。
方先生每次到他家中摄影时,均带备一个三尺乘两尺乘四尺的大纸箱,方先生说,
纸箱内的是射灯。
方先生第一次到他寓所摄影时,曾唤他进入房间中,协助将一名不会动弹亦没有流
血的女子之大腿分开,供方先生摄取让女子的下体,拍照後,方先生将携来之物一切带
走,并留下两卷底片,叫其拿去冲晒,几天後致电他至寓所附近取相。
自此之後,方先生每隔三星期即借用他的房间作影室,并交底片於被告拿去冲晒,
除冲费外,每次给五十元酬劳,方先生七次至他的家中扭影,他先後见过两名女子。
至於那些女子器官是方先生於一个多月前在他寓所摄取女子器官後留下,当时曾帮
方先生将一名腹部被剖开的女子的肠脏挑起,供方先生拍摄之後,他把底片拿去冲晒。
至於警方在他家中搜出的女性手袋,腰带及鞋亦是方先生寄存的。
此外,在他的士上的一副手扣,是他自己一时好奇,在中环一家叫「小飞侠」的玩
具公司购买的。
警方自然不相信这些口供,而林过云初期对警方并不合作,在警察问口供时,经常
双手托头,望天望地,对有关其家庭背景、杀人经过和与「性」有关的问题,都考虑很
久才回答,有时甚至长达五分钟,除这些问题外,其他问题却答得很快。
一边问林过云,一边翻查档案,而警方遣证 人员就开始检查从林家搜出来的录影
带、底片和人体器官。
警方发现,林过云在一九七三年前曾犯过打劫伤人和意图非礼罪,事主是位女子,
其後非礼罪获不起诉,但林就因打劫和伤人於七四年一月被判入劳役中心四个月。
从录影带、底片和人体器官中,鉴证科人员发现受害者不止一人,鉴证科霍纪逊高
级警司从一张一二零菲林片中,发现了有人用手部玩弄一个女性的私处,由於是特写镜
头,摄影的人技术又好,因此右手无名指一第四双手指卜的指纹相符,因此警方相信林
过云是凶手。
由於受害者不止一人,警方怀疑案中有人同谋,林父和林弟同住一单位,林弟林国
强更是与林过云分睡一张碌架床的上下格,因此自有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