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2 毫米以上。为了达到以上技术要求,执行人员要以钢笔先行在王莺燕皮肤相
应的位置上进行描画。虽然本特别附加刑的时长定为30分钟,但由于有以上的详
细要求及执行规定,执行的时间并不宽绰。因此,就要求执行人员不应存在急躁
心理,而应以进行艺术创作的心态去完成此项工作,保证字体图形的完整和优美。
在充分的休息和经历过下午阶段高强度的刑罚之后,预计在本刑罚的执行中,
王莺燕不会有什么过分的痛苦及挣扎反应。而且即便有扭动身体等情况的出现,
也因其所处的位置及姿势的限制,不会造成太大的干扰,但是,如因此造成执行
人员锥刺的失误,执行人员则应进行补刺,并以按压甚至加大刺入深度的方式对
其进行纠正。同时,对王莺燕可能出现的呻吟、抽泣等行为则完全不应加以限制,
而应视为是对刑罚的伴奏及必要补充。在本刑罚的执行过程中,出现少量的出血
纯属正常现象,执行人员可以完全不加以理会。
二十九、1999年10月20日晚21:30,向王莺燕宣布开始执行第二十二特别附
加刑,即大腿根部刺字。要求使用的刑具同上一特别附加刑。具体的执行方法为,
执行人员坐压王莺燕的左小腿,侧身以左手把紧王莺燕的右大腿,使其两大腿尽
可能地张开,右手持锥在其左大腿根部刺英文「SYS 」字样,完成后在其右大腿
根部刺英文「LSC 」字样,要求的字体为花体英文,单个字的大小在4 厘米左右。
锥尖进入王莺燕皮下的深度应在1 厘米以上,而且在出锥时应以挑划的手法
完成。
因大腿根部神经的敏感性,预计王莺燕在本执行阶段可能会有较剧烈的反应,
故此,在本特别附加刑的执行过程中不再要求字体的完美程度,而以完成刑罚为
主要目的。考虑到王莺燕下肢挣扎时所产生的美感作用,所以,对于王莺燕的挣
扎幅度也不作强制性的限定,由执行人员自行掌握,控制在能顺利完成执行的范
围内即可。在此对王莺燕行为宽泛的限制基础上,充分保障其享有哭泣、呻吟甚
至喊叫的权利,但如其有确实过度的行为,如恶毒咒骂执行人员,则允许执行人
员以深入锥尖到锥柄的方式对其加以必要的惩戒。在本刑罚的执行过程中,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