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羽璇覆滅記 》全本完结版


鮮紅的手印,像鮮血一樣,預示著後面還有更加殘酷的路要走。

被XX市人民檢察院批准依法逮捕,是犯罪嫌疑人進入司法程序的第一步。

我知道,我已經完全被剝奪了一個正常人應有的人身自由權。

公開處理大會結束後,我們被押上卡車,在市區遊街示眾,在市區的各條街道上,我和其他犯罪嫌疑人一樣,站在東風卡車上,接受市民的圍觀,我們都低下了自己的頭,在街頭市民的恥笑聲和鄙夷的眼光中被押解回看守所。

一轉眼,一年就要過去了,新的一年就要開始了,今天就是大年三十了,看來,我要第一次在看守所裡過年了。

下午4點鐘,看守所組織在押犯人理髮,我們女犯人長髮全部剪成短髮,在我剪頭髮時,突然聽到高牆外響起鞭炮聲,這聲音一下勾起了我的想念親人的思緒,增添了我的悔恨和自責,我入獄的消息我至今不敢告訴我的父母,我知道,他們肯定受不了這樣的打擊,我希望他們能把我忘記,全當沒有我這個女兒。

五月六日早晨八點過,管教打開鐵門上的小鐵窗,遞進來一卷白紙,說:「范羽璇,這是法院交給妳的起訴書,妳的案子明天開庭,妳做個準備。」

我的案子明天就開庭了,總算要有結果了,我翻開起訴書,認真讀了起來:

XX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連檢訴(2008)186號

被告人范羽璇,女,現年22歲,江蘇南京人,漢族,文化程度高中,被捕前無業。住本市金河區新華街246號。現關押於XX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范羽璇、因運輸毒品案,於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五日由XX市公安局金河分局刑事拘留,二零零七年十月七日經本院批准依法逮捕,經偵察終結。

於2008年8月15日移送本院審查表明:被告人范羽璇於2007年8月7日,到雲南省瑞麗市購買毒品海洛因257克,藏匿於隨身行禮中,8月8日運至XX市河西區販賣,得贓款23000元。

2007年3月11日,被告人范羽璇再次到雲南省瑞麗市購買毒品海洛因510克,用避孕套包裝,吞入腹中,9月15日運至XX市金河區百老匯大酒店準備分裝販賣時,被金河區公安局緝毒大隊當場抓獲。

以上事實有現場勘查筆錄、證人證言、作案工具及收繳的毒品海洛因和毒資,被告人亦供認不諱。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足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