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鶯燕死刑及特別附加刑執行條 》全本完结版


執行人員此時應左手向前推王鶯燕的身體,使其屁股充分顯露出來,右手拔出匕首,猛捅進王鶯燕的會陰,要求捅入至匕首柄為止。

5 秒鐘左右,執行人員鬆開左手,任由王鶯燕的身體前傾,右手快速拔出匕首,在王鶯燕的會陰開始噴血的同時,執行人員以右腳猛踢其屁股,將王鶯燕的身體踢落坑內,完成全部的執行過程。

最終的效果,要求王鶯燕的身體在落中坑中後還能保持一定時間的抽搐及踢騰動作。

本階段刑罰的最終目的雖然是為了剝奪王鶯燕的生命權,但王鶯燕作為被執行人,仍依法享有不遭受額外傷害的權利。

這就要求執行人員切割捅刺準確到位,尤其是對於王鶯燕會陰的捅刺,必須選擇部位無誤,否則,即便出現偏差也不能進行補捅。

第三部分 善後事宜

一、1999年10月21日凌晨00:20,應對王鶯燕的死刑進行確認。

確認的方式為,以吊鉤吊掛王鶯燕背部的綁繩,將王鶯燕的身體由坑內吊起至距坑口1 米的高度,通過拍打、呼叫、檢查瞳孔、心跳的方式確認其徹底死亡。

如發現其仍有心跳,執行人員可以匕首直接刺入其心臟。

二、1999年10月21日上午10:00以前,王鶯燕的屍體應一起懸吊在確認死亡時的位置。

三、1999年10月21日上午10:00,執行人員應按規定為王鶯燕的屍體拍照存檔。

四、1999年10月21日上午10:30,執行人員開始在坑底鋪設混凝土,當混凝土達到一定厚度時,即將王鶯燕的屍體放下。

執行人員有義務為王鶯燕的屍體擺放一個相對美觀的角度,然後即可繼續澆鑄混凝土,直到將王鶯燕的屍體完全封入為止。

五、在王鶯燕的屍體被完全封入混凝土的過程中,執行人員應完全保證捆綁王鶯燕的繩索的完整性,包括繩裝胸圍及三角褲頭均必須保持原樣,同時,王鶯燕腳上的重鐐亦不得取下。

六、包裹王鶯燕屍體的混凝土塊必須外表平整,且在向上一面刻寫「奠基」

二字。

七、包裹王鶯燕屍體的混凝土塊任何一面的外表距離王鶯燕的屍體的任何部分距離均必須在20厘米以上。

八、包裹王鶯燕屍體的混凝土塊即封埋在儲藏室的坑內,距離地面的距離必須在1 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