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鶯燕死刑及特別附加刑執行條 》全本完结版


要求使用的刑具為普通紅色照明用蠟燭1 支。

具體的執行方法為,執行人員以左手手指伸入王鶯燕被電池撐開的陰道口內,盡量撐開其陰道壁,使電池的負極面可見。

右手持點燃的蠟燭向其中滴灑蠟液。

鑒於本特別附加刑在宣佈的同時即必然引起王鶯燕的高度驚慌,並引致其劇烈的掙扎反抗,加之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劇烈疼痛,決定了執行的過程不可能是一帆風順的,而王鶯燕的吊勢也根本是難以固定的,執行的難度也隨之大大地提高了,這是此前的所有特別附加刑都不具有的一個特殊情況。

為此,執行人員應加大左手的控制力度,極可能保持王鶯燕的陰部的顫動處於可控制的狀態。

如出現因王鶯燕扭動幅度過大影響施刑甚至出現燙傷執行人員手指的情況,執行人員可以以膝蓋頂擊王鶯燕腰背的方式適當制止其掙扎。

本刑罰的最終效果要求為,蠟液凝固後在王鶯燕的陰道口內形成平面,頂面略低於陰道口1 厘米左右,平面應呈圓形,直徑在4-5 厘米。

在本刑罰的執行過程中,雖然有王鶯燕的強烈干擾,執行人員仍應力求執行手法的穩定性和規律性,將蠟液保持一定節奏地滴進王鶯燕的陰道內,併力求兩次的燒灼點盡量遠離,避免痛點的過度集中,同時,力求每次滴入的蠟液大體相等。

在執行過程中,王鶯燕可能出現昏迷症狀,此時則應暫時中止刑罰的執行,以冷水澆醒後,方可繼續執行。

由於本刑罰屬於高強度的殘害性附加刑,特別是摧毀點基於女性稚嫩的陰道內部,所造成的疼痛必定是巨大的。

本刑罰的設計本身就建立在對於王鶯燕性格的堅強程度以及一年來的刑罰執行所產生的對痛苦的適應程度的信任上。

但是,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仍應密切關注王鶯燕的身體及精神狀態,避免出現不可控制的局面,如出現可能危及王鶯燕生命的情況,執行人員有權根據現場情況中斷刑罰的繼續實施並採取任何必要的求生措施,以保障王鶯燕在法定期限內生命權的不可侵犯性。

但在可能的前提下,即使中斷刑罰的繼續執行也應將切成相應長度的蠟燭填入王鶯燕陰道未填滿部分以利於下面特別附加刑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