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鶯燕死刑及特別附加刑執行條 》全本完结版


在本刑罰的執行過程中,作為被執行人的王鶯燕享有與刑罰強度相應增強的權益,首先是精神狀態的釋放權,即可以任意地呼喊及嘶叫,包括不由自主地對執行人員的辱罵,執行人員絕對不得進行干涉。

其次是身體的掙扎權,即可以任意幅度地扭動、擺動,但不得造成刑罰的無法進行,否則執行人員有權採取強硬措施進行制止。

二十四、1999年10月20日下午17:45,向王鶯燕宣佈開始執行第十八特別附加刑,即別針2 支穿別大陰唇。

要求使用的刑具為普通辦公用大號別針2 支。

具體的執行方法為,執行人員左手用力將王鶯燕被蠟液撐開的大陰唇拉捏在一起,右手持別針將其刺透牽拉在一起。

要求兩支別針間不可距離過近,避免過早地撕裂。

本特別附加刑雖屬殘害性刑罰,但是強度明顯低於前一附加刑,不過卻最終宣告了王鶯燕最根本的女性器官的報廢,所以,本刑罰對於王鶯燕的心理折磨力度將遠遠大於給其身體造成的痛苦。

有鑒於此,執行人員在執行中,一方面要強調王鶯燕作為一個女人的「完結」,轉移其痛苦關注點,一方面要指明其如此下場與因性犯罪之間的因果關係,造成其悔恨心理,另一方面又要提出其陰道被封也意味著其一年來承受的性生活方式改造的徹底結束,使其心理上無所適從,產生極度的矛盾。

預計本刑罰執行中,王鶯燕的掙扎力度會顯著減小,對王鶯燕的控制力度和保護程度也隨之減小,對於執行過程中造成的王鶯燕的陰唇出血,完全可以不必加以理會。

二十五、1999年10月20日下午18:00,向王鶯燕宣佈開始執行第十九特別附加刑,即耳光10次。

具體執行方式為,將王鶯燕由吊鉤上放下,命其跪於房間中央,執行人員左手揪緊其頭髮,使其保持仰頭姿勢,充分顯露出臉部,執行人員以右掌輪流摑打其左右臉頰。

執行要求達到每一耳光均能發出響亮聲響,並能在王鶯燕臉部留下明顯的印跡,但同時也要求執行人員適當保持力度,絕對避免出現打落王鶯燕牙齒及臉部出現過高紅腫妨礙起碼美觀等現象的出現,如出現少量的唇角出血則不在此限。

因本特別附加刑屬於顯著輕微的羞辱性刑罰,並不以明顯的身體傷害為目的,主要在於對王鶯燕的心理施加負罪感,幫助其在生命的最後階段真正認識到自己的罪行,所以要求執行人員在每一次耳光的執行的同時,均必須指出該次打擊所指向的王鶯燕所犯下的有關罪行,具體的語言及內容規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