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鶯燕死刑及特別附加刑執行條 》全本完结版


同時,執行人員在完成晚上刑罰的必要準備工作後,也應迅速進行必要的休息。

二十八、1999年10月20日晚21:00,執行人員進入刑訊室,喚醒王鶯燕,解除固定其背部綁繩的鐵鏈,向王鶯燕宣佈開始執行第二十一特別附加刑,即背部刺字。

要求使用的刑具為裝訂用鐵錐。

具體的執行方法為,執行人員在宣佈開始刑罰的同時,即將王鶯燕臉向下按在地板上,坐於其腰股之間,左手按壓其肩胛骨並以手指伸展其皮膚,右手持錐進行刺字。

要求達到的效果為,在王鶯燕的左後背刺「淫」、「賤」二字,在其右後背刺「鶯」、「燕」二字,要求每字的大小在5 厘米以上,錐尖刺入皮肉的深度要求不得少於2 毫米。

而後在其脊椎兩側的柔軟肌肉上分別刺心形及星形圖案,圖形大小要求3 厘米左右,錐尖刺入皮肉的深度要求不得少於5 毫米。

在其反綁的雙手以下接近腰部的位置以花體英文刺寫「LOVE」,要求寬度10厘米左右,高度在4-3 厘米之間,錐尖刺入皮肉的深度要求不得少於5 毫米。

在任一字圖的刺寫執行中,錐與錐之間的間隔絕對不得超過2 毫米以上。

為了達到以上技術要求,執行人員要以鋼筆先行在王鶯燕皮膚相應的位置上進行描畫。

雖然本特別附加刑的時長定為30分鐘,但由於有以上的詳細要求及執行規定,執行的時間並不寬綽。

因此,就要求執行人員不應存在急躁心理,而應以進行藝術創作的心態去完成此項工作,保證字體圖形的完整和優美。

在充分的休息和經歷過下午階段高強度的刑罰之後,預計在本刑罰的執行中,王鶯燕不會有什麼過分的痛苦及掙扎反應。

而且即便有扭動身體等情況的出現,也因其所處的位置及姿勢的限制,不會造成太大的干擾,但是,如因此造成執行人員錐刺的失誤,執行人員則應進行補刺,並以按壓甚至加大刺入深度的方式對其進行糾正。

同時,對王鶯燕可能出現的呻吟、抽泣等行為則完全不應加以限制,而應視為是對刑罰的伴奏及必要補充。

在本刑罰的執行過程中,出現少量的出血純屬正常現象,執行人員可以完全不加以理會。

二十九、1999年10月20日晚21:30,向王鶯燕宣佈開始執行第二十二特別附加刑,即大腿根部刺字。